(2017)皖13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39号原告:汪某,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1元,由汪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