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艳、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41320-7。法定代表人:田晓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