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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安民与白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民,白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民,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玉民,女,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安民与白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玉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4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豫0108执5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安民与被执行人白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8执5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白玉民名下位于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果岭山水三期29号楼1-2层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69);查封被执行人白玉民名下位于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果岭山水三期29号楼3-4层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72)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三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年月日签发人:经办人:此联存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08执5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安民与被执行人白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8执5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白玉民名下位于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果岭山水三期29号楼1-2层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69);查封被执行人白玉民名下位于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果岭山水三期29号楼3-4层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72)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三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