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2017刑初102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住丰顺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230号潮流前线服饰店内,盗得该店保险柜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230号潮流前线服饰店内,盗得该店保险柜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潘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监控视频截图,涉案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验尿结果照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评定。综合以上量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非法所得6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