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虎良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5号虎良志:你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和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及(2015)昭中刑申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的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再审查明真相、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马永高、王源和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