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学芝与魏洪兰、王立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芝,魏洪兰,王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65号原告:刘学芝,女,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洪兰,女,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王立营,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善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立营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查证,原告起诉王立营的名字错误,其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