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锦贞与王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贞,王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22号原告:王锦贞,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景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贞诉被告王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锦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