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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功正与宋桂春、张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功正,宋桂春,张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功正,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馆驿镇西张庄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桂春,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马营乡胡屯村***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慎斌,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马营乡宋庄村***号。再审申请人张功正因与被申请人宋桂春、张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梁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功正申请再审称: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张功正之母韩宏霞通过银行卡向被申请人还款162800元,加上执行款项30000元,总还款已达192800元,超出了借款数额4500元。因申请人的母亲韩宏霞于2014年被限制人身自由,致申请人对其母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款向被申请人还款的事实不知情。后来,再审申请人张功正之母韩宏霞找到了相关证据,请求撤销(2014)梁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宋桂春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功正之母韩宏霞并未向被申请人还款。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存款凭条没有存款人的姓名,不能证明是韩宏霞存款。韩宏霞和张功正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韩宏霞的行为不能代表张功正,张功正也不能以其母韩宏霞的行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功正之母韩宏霞因刑事案件被关押,于2015年2月28日被释放。(2014)梁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日送达。再审申请人张功正之母韩宏霞被释放后即应知道判决事实,当事人按有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限亦应从此起算,至申请再审时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张功正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功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来红审 判 员  司兴夏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