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在明、杨木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在明,杨木勇,张静,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章在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木勇,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和,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被申请人杨木勇胞兄。原审被告:张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审被告: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章在明因与被申请人杨木勇、原审被告张静、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章在明于2017年5月15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章在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在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乃康审判员 蔡太传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