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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成利与卢龙县庆林铁选厂、张庆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利,卢龙县庆林铁选厂,张庆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934号原告:赵成利,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卢龙县庆林铁选厂,住所地卢龙县潘庄镇柴家哨村。法定代表人:张庆林,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庆宇,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利与被告卢龙县庆林铁选厂、张庆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成利负担。审判员  郭万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