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国彩、王兴华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彩,王兴华,王兴方,王兴元,王兴碧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180号原告:刘国彩,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军,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兴华,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王兴方,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王兴元,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王兴碧,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彩诉被告王兴华、王兴方、王兴元、王兴碧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彩于2017年5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彩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国彩负担。审判员 邓仁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