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曾秀英与被告胡彩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英,胡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48号原告曾秀英,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胡彩云,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曾秀英与被告胡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秀英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秀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彩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英撤回对胡彩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秀英承担。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聂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