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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54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张玉华,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乾,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上诉人张玉华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玉华上诉称: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立案审理。二、本案起诉并非同一事实和理由。三、(2015)五法行初字第17号裁定书并非上诉人主动撤诉,该裁定为错误裁定,依法应该被撤销。四、(2016)云01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隐匿事实根据,以撤诉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上诉人的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张玉华曾于2015年5月14日以云南大学为被告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公开原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本案中,起诉人张玉华对被起诉人云南大学的答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原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卷场所的实际情况。虽然前后两次的诉讼请求表达方式不一,但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其诉请都是要求被起诉人公开原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起诉人张玉华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已撤回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