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波与姜雨微、姜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波,姜雨微,姜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643号原告:郝波,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姜雨微,曾用名姜微,女。被告:姜玉东,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门台村。原告郝波与被告姜雨微、姜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宝福审 判 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