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波与姜雨微、姜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波,姜雨微,姜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643号原告:郝波,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姜雨微,曾用名姜微,女。被告:姜玉东,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门台村。原告郝波与被告姜雨微、姜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宝福审 判 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