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广录诉被告王树家、郭丽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录,王树家,郭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1372号原告:任广录,男。委托代理人:孙丽荣,系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家,男。被告:郭丽辉,女。原告任广录诉被告王树家、郭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颖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广录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树家、郭丽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广录诉称:被告王树家、郭丽辉夫妻因做生意(开办罐头厂)资金不足,找到原告先后四次借款共计19.75万元,其中2013年11月14日借款6万元、2013年12月3日借款4万元、2016年7月8日借款5.25万元、2017年1月24日借款4.5万元,被告王树家、郭丽辉为原告出具借据四张,借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75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树家、郭丽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树家、郭丽辉系夫妻,二人为经营罐头厂,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9.75万元,其中2013年11月14日借款6万元、2013年12月3日借款4万元、2016年7月8日借款5.25万元、2017年1月24日借款4.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树家、郭丽辉立即偿还借款19.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树家、郭丽辉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四张,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树家、郭丽辉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家、郭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广录借款19.7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王树家、郭丽辉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任广录预交,二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