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豆方沛、周建弟与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方沛,周建弟,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豆方沛,男,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弟,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安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方沛、周建弟与被执行人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红给付申请执行人豆方沛、周建弟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安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