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0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继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148号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杜艳恒,总经理。被告:王继平,男,现住二连浩特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