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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全刚与李才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全刚,李才先,李明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897号原告袁全刚,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崂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林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才先,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崂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文丽、张子炫,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明先,男,汉族,住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号楼*单元***户.原告袁全刚诉被告李才先、第三人李明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涉案款项被告已经交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4元,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负担。本案案款26万元发还原告。审 判 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徐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