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与北屯永祥建筑机械经销处、白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北屯永祥建筑机械经销处,白彩霞,高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057号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灰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泉,总经理。被告北屯永祥建筑机械经销处,住北屯市西北路***号。被告白彩霞,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高忠祥,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屯永祥建筑机械经销处、白彩霞、高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3日,经原告、被告协商一致,达成书面销售装载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北屯市销售总代理,经销原告生产的装载机,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提供首批装载机10台,价值346692元,被告未全部付款,余额给原告出具欠条凭证,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货款义务,双方于2016年8月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货款但被告也未能及时将所欠货款及时偿还原告。截止2017年3月被告拖欠原告人民币267253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67253元以及违约金48105元,本案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19000元,共计334358元由三被告承担。根据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北屯永祥建筑机械经销处、白彩霞、高忠祥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详,致文书无法送达,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5元,退还给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天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