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述朋、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述朋,张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述朋,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军,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上诉人胡述朋因与被上诉人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述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海军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海军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7日开始煤炭交易,实行的交易方式是“一次一清、货到付款”,根本不存在欠货款的情况。2013年12月12日双方又进行了一次交易,因张海军所送的煤炭煤矸石含量太高,且比较碎(当时购买的是块煤),当天胡述朋不在家,并未明确表示收货,待胡述朋回来后多次与张海军交涉,张海军置之不理,一直拖延至今。胡述朋于2015年冬季因场地拆迁匆忙将煤炭处理,至今未回收煤款;2.张海军手中的收货单不是胡述朋本人所写,而是雇工在胡述朋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写,自始至今胡述朋从未表示过接收该批煤炭;3.双方在2013年12月12日交易时块煤价格为每吨580元左右,张海军按照起诉时的市价标准计算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判,驳回张海军的诉讼请求。张海军辩称,我多次去找胡述朋都没找到,我就按照胡述朋身份证的地址在滕州人民法院起诉。张海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胡述朋偿还煤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胡述朋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胡述朋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12月7日购买了原告张海军价值29470元的块煤。又于同年12月12日购买了原告价值29536元的块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煤款36006元,尚欠煤款23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便于2016年12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海军与被告胡述朋之间形成的块煤买卖合同,虽系口头约定,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该买卖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3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胡述朋支付原告张海军货款23000元;二、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胡述朋的上诉及张海军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胡述朋是否拖欠张海军货款23000元,其是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张海军主张欠款依据的两张欠条上面署有“胡述朋”,胡述朋自认这是其雇工代其签名,对于欠条上载明的单价以及吨数无异议,欠条上所对应的煤炭已经收到。故该两张欠条可以作为张海军主张欠款事实的依据。该两张欠条载明的货款数额为59006元(29470+29536),张海军陈述胡述朋已付款36006元,胡述朋对于已付款数额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胡述朋尚欠张海军货款2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胡述朋向张海军支付欠款23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胡述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胡述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