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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与胡旭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胡旭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90号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公安街双汇商务酒店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8608465G。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旭升,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新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旭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