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文深、林金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深,林金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深,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金长,男,1928年1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执26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文深与被执行人林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