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飞、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飞,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谢飞被执行人:李军,男。申请执行人谢飞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飞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谢飞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谢飞申请(2016)浙1123执20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