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梅英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英,邵阳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徐梅英,女,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29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梅英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郭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