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与乔加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乔加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941号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法,主任。委托代理人:乔明友,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被告���乔加良,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乔加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乔明友,被告乔加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2875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5751.6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183.10元;4、终止双方于1999年5月27日签订的二份《果品承包合同》,被告立即交换所承包土地;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份《果品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11.5亩和3.72亩土地承包给被告,每年承包费分别为1639.40元、3883.10元,承包期限分别为19年和28年,承包费于每年10月30日前交情,逾期一日,支付滞纳金0.3%;逾期超过1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合同还约定了违约时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被告承包后,一直按时交承包费,从2007年起至今已经累计6年不交承包费,累计欠承包费28758.00元。经原告及镇司法等部门催要,被告始终拖延未交承包费,已经严重违约,在全村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弘扬诚信、守约、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建设文明、和谐新农村,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乔加良承认原告所主张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但主张原告所诉的欠承包费数额不准,2007年之前的承包费已经交清,并且多交了1000.00元;另外村委还扣留了其母亲退休老干部工资628元,应当从承包费欠款中扣除;2015年5月份,一次性交清了2012年至2015年的承包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优惠了30%,2007年至2011年以及2016年的没交;在两份承包合同中,其中每年应缴纳1639.40元的那份,转让给了乔家友一部分,这部分的承包费每年是734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608元,已有乔家友缴纳;村委修路占用了乔加良3分承包地,应当扣除30年来的承包费;同时,乔加良主张根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费不应当再收取。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开庭质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及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前述两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村委会以招标的方式发包与部分村民分别签订的;其中承包期为1999年至2019年的那份,原告提交的合同在“上交承包费额”一栏记载“每年交1639.4”,被告提交的那份记载“1639.4”,鉴于被告已经按照每年1639.40元缴纳了多年的承包费以及其转让部分是按照每年1639.40元计算的,结合本村实际,本院认定合同约定为每年缴纳承包费1639.40元;两份承包合同均约定了“乙方不交承包费,每超一天,向甲方支付欠款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甲方有权收回承包项目,另行承包”;2、每年应缴纳1639.40元的那份承包地,被告转让给了乔家友一部分,这部分的承包费每年是734.00元,已有乔家友缴纳;3、被告主张2007年之前的承包费多交了10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4、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是否扣留了乔加良母亲退休工资628元,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查;5、被告乔加良主张原告修路占用了其3分承包地,并以此主张扣减承包费,原告不予认可,��告应当提供合同签订后形成这一事实的证据,至此被告没有提供,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实际经营多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及滞纳金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已经转让的部分应予扣减;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明显过高,适当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终止合同的诉求,虽有合同依据,但与农村土地政策、法律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农村土地承包费都不应当再收取的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加良支付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拖欠的承包费28731.00元【(1639.40-734.00+3883.10)元/年x6年】;二、被告乔加良支付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分段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驳回原告沂源县东里镇蚕场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767.00元,减半收取383.50元,由被告乔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