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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刘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刘军伟,李贞,徐晓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0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七号。负责人温志昕,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刘军伟,男,回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李贞,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徐晓康,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军伟、李贞、徐晓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军伟、李贞、徐晓康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军伟、李贞、徐晓康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