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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仇海燕与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继桂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海燕,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326号申请执行人仇海燕,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曾继桂,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曾继桂。申请执行人仇海燕与被执行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33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37,339.44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460.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799.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