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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4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4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4,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4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4于2015年12月起,出资租赁本市曲阳路XXX弄XXX-XXX号楼准备用于办公经营。后其明知同案关系人周某2(已判处)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上述房屋中的6号楼二楼作为赌博场所,同时提供茶水等服务,并约定每场获利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19日晚,同案关系人周某2先后电话联系蒋某某、赵某某、李某等人至上述地址用扑克牌以梭哈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陈某4获利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21日晚,同案关系人周某2再次组织上述人员至该处赌博,次日凌晨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赌具、赌资等。被告人陈某4于2016年6月22日在本市曲阳路XXX弄XXX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因发现其系上网追逃对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于2016年6月29日将其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4刑满释放当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并押解回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周某2的供述,证人蒋某某、雷某某、赵某某、李某、郭某某、周某1、冯某某、陈1、陈某2、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及本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4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4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4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4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