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郑州明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郑州明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719号原告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172988465K法定代表人:姜斗被告郑州明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24590671法定代表人:赵小峰原告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明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要求撤销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解约合同》。另查,被告郑州明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在本院立案起诉原告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宇解约合同纠纷,案号:2017豫07**民初286号,要求新乡市国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宇履行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解约合同》,共同支付郑州明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4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上述两案系依据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7**民初28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福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