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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敏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敏石,朱学勤,梁盈盈,冉正华,罗晓聪,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赵杭,朱向阳,陈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697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被执行人:罗敏石,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被执行人朱学勤,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梁盈盈,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冉正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罗晓聪,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被执行人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开发区夹溪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陈俊英。被执行人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后街28号。法定代表人邵燕芳。被执行人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龙潭路589号,现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环城东路1777号宁远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赵杭。被执行人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龙潭路589号。法定代表人邵威。被执行人俞洪卫,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邵燕芳,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俞奕冰,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赵杭,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朱向阳,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陈俊英,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敏石、朱学勤、梁盈盈、冉正华、罗晓聪、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赵杭、朱向阳、陈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