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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汉沽农场第二建筑公司、芦台农场粮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沽农场第二建筑公司,芦台农场粮油公司,芦台农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芦台农场精细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212号申请人汉沽农场第二建筑公司被执行人芦台农场粮油公司被执行人芦台农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芦台农场精细化工厂本院在提级执行汉沽农场第二建筑公司与芦台农场粮油公司、芦台农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芦台农场精细化工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芦台农场粮油公司、芦台农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土地及建筑物予以查封,因该房屋被执行人正在使用,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汉沽农场第二建筑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