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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朱某某介绍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2017年1月2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9时至23时,被告人朱某某与卖淫女仝某某、高某某约定,由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发送招嫖信息,并与嫖客联系,谈妥嫖资、嫖娼地点等事宜以后,介绍卖淫女仝某某、高某某向他人卖淫,并约定从嫖资中分成牟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侯某(已网上追逃)提供的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仝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某某酒店(火车站店)房间,后嫖客成某某和卖淫女仝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2、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侯某提供的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仝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军工大厦附近的某某酒店房间,后嫖客公某某和卖淫女仝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3、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侯某提供的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仝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某某酒店(宣武店)房间,后嫖客徐某和卖淫女仝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4、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朱某某通过侯某提供的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仝某某到徐州市泉山区某某酒店房间,后嫖客刘某某和卖淫女仝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5、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侯某提供的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高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某某大酒店房间,后嫖客朱某某和卖淫女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健明、仝某某、高某某、成某某、公某某、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朱某某、证人仝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遆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