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好车行与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好车行,冯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459号原告保定市好车行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60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迅。被告冯磊,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好车行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好车行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好车行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保定市好车行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