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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72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定育。被告: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工业区丰源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郦鸿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告永康市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国深?PAGE*MERGEFORMAT?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