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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宁,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江支行行长,住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莉,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宁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5)桂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宁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朱宁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其自首情节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多名案外人的银行资金账户,追回近300万元为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宁骗取吴春锋3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朱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涉案其他被害人2493.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销原判,发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自彬审判员  农海雄审判员  雷振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杨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