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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雷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54号申请人曹某某,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史德镇雪村2组。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阡东镇力士村5组。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雷某某离婚一案中,申请人曹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某1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李文忠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