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雷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54号申请人曹某某,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史德镇雪村2组。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阡东镇力士村5组。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雷某某离婚一案中,申请人曹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某1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李文忠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