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巨礼、张小莉与被执行人付良社生命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6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巨礼、张小莉与被执行人付良社生命权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良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巨礼、张小莉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良社负担负担原告付巨礼、张小莉之子付经武死亡赔偿金92412.74元(184825.48元X50%,包括已支付的20000元款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付良社负担4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巨礼、张小莉于2017年5月5日书面告知我院已与其被执行人付良社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付巨礼、张小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993元已由被执行人付良社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