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丽华与王会臻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华,王会臻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966号原告:邵丽华,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杨钟三,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亓艳,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臻,女,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丽华与被告王会臻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或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又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丽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66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