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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骥良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骥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骥良(YANG,男,1940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金山。委托代理人谭琴。委托代理人姚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骥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杨骥良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申请获取本市衡山路XXX弄XXX号(下称涉案房屋)房地产权属信息。次月3日市住建委作出补正告知后,杨骥良提交了补正材料。11月15日市住建委决定延期答复。同月21日市住建委作出登记编号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杨骥良,告知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杨骥良要求获取的信息属公房保密资料,不予公开。杨骥良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登记编号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公开杨骥良申请的信息。原审认为:涉案房屋系代管产,历史形成的信息属于公房资料,根据《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入保密资料的通知》的规定,系国家秘密。市住建委告知杨骥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杨骥良的诉讼请求。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杨骥良负担。判决后,杨骥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骥良上诉称:原审未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被政府代管的房屋,但代管产并不是公房。房地产的代管信息应当公开。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住建委辩称:涉案房屋系代管产,历史形成的信息属于公房资料,系国家机密。被诉答复告知不予公开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住建委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上诉人申请公开代管产的房地产权属信息,依照《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入保密资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代管产历史形成的相关资料,属于公房保密资料,被诉答复告知不予公开,处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骥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鲍 浩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