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许志强与苏州市富华涂装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强,苏州市富华涂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强,男,1986年7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苏州市富华涂装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顺乐路。投资人:郑晓明。本院在执行许志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富华涂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经本院赴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另经赴相关协助单位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投资人郑晓明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目前仍在服刑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代理审判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