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辉与向科、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辉,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向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35号原告:邓辉,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红,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谌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汉口球场路****号。负责人:方旺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科,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原告邓辉与被告向科、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邓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辉撤回对被告向科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妮亚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赵治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茜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