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丽娇与黄玉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娇,黄玉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964号原告:陈丽娇,女,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黄玉雄,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娇与被告黄玉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娇提出因被告黄玉雄下落不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娇承担。审判员  付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