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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民初215号原告:王子龙,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港岛路169号三楼99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钦。原告王子龙与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车辆租赁押金1万元;2、判令被告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未返还押金1万元的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9日为230元,后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电动汽车一台,租金及保险费共计4000元,押金3万元。租赁期满后,原告退还车辆经被告确认无误,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归还押金2万元,剩余1万元押金至今未退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未写明具体日期),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电动汽车一辆,租赁期限一年;车辆交付前,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车辆及电池保证金3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归还车辆且无约定情形的,出租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合同还对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承租方违约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收据》显示,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被告支付租金(租车款)1400元、保险费2600元。原告还陈述称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前,取现金3万元后,在被告处将该3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纳给被告(原告称被告经办工作人员姓罗,女性,具体姓名不详),被告未开具收据,交钱之后再签订涉案合同。原告还陈述称,租赁车辆已经于2016年7月15日交还被告,被告验收无误后,在涉案合同尾页注明“2016年7月15日车辆已归还,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验收无问题,公司按合同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给承租方”,并有被告签章确认。原告还陈述称,原告诉讼请求中“押金”即指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据》、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等证据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承租被告电动汽车一台并支付保证金3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在原告依约归还车辆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剩余保证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保证金,原告产生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至起诉时即2017年1月9日的利息为230元,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子龙保证金10000元;二、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子龙未退还保证金至2017年1月9日的利息230元(后续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计算至第一项中的保证金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56元,由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冕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