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艳红诉被告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红,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739号原告:肖艳红,女,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阳,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南环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司建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红诉被告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红撤回对被告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艳红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