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晓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晓娜,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淄博市淄川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晓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晓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晓娜自2016年10月份以来,利用其在淄博市淄川服装城通乾广场二楼2036号刘某门头干服务员的机会先后多次盗窃门头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160元,盗窃儿童羽绒服四件,经涉案物品价值鉴定被盗服装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曹晓娜及其家人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晓娜为泄私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晓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谭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发破案说明及抓获说明、办案说明、收到条、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晓娜亦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晓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晓娜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晓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思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