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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招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招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招坤,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所地盘县。曾因吸毒,于2007年5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2月22日被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招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招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廖招坤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菜市场路口,用镊子夹走被害人龚某上衣口袋内人民币424元。被告人廖招坤钱拿到手要离开时被被害人龚某发现,被告人就把人民币424元扔在地上逃跑,随后在黄石镇重兴南街德信鱼头馆路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招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招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招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人民币4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招坤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返被害人,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招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梅黄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