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丽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丽雯,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民终3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丽雯在金融机构存款15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