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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学文、赵红军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学文,赵红军,王学文,赵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再2号原审原告:王学文,又名王文,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审被告:赵红军,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审原告王学文与原审被告赵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豫1728民监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学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学文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王学文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遂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审原告王学文负担。审 判 长  吴艳红审 判 员  李伟平人民陪审员  刘 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