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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857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南铸机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铸机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57号之一申请人: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五一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6776XW。法定代表人:姜炳生。被申请人:南铸机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2幢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643911XC。法定代表人:蔡玉淋。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铸机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6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