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邵某1、邵某2等与邵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80号原告:邵某1,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邵某2,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邵某3,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太清路X号X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刘玉梅,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4,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诉被告邵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9元,减半收取7439.5元,由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负担。审 判 长 张 珂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相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闻林 来源: